2014年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我校学生参保及续保通知

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昆政发(2012)65号文件的通知,2014年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开始办理,个人缴费标准为50元/人.年。请要参保及续保的同学于10月7日将钱交到班主任处,并提供身份证号(续保同学还要提供医保卡号)。由学校统一到昆明市五华医保中心办理。

转发)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指南

一、哪些人可以参加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下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本市户籍农村居民;本市户籍的大、中专院校学生,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和未入学的少年儿童以及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二、个人缴费金额是多少?

目前,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为50元/人•年。

三、城乡居民到哪里办理参保缴费?

(一)居住在城镇的本市户籍或非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到劳动保障服务所(站)办理参保手续。其中:个人自行缴费的,持《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核定确认通知书》到指定地点缴费。劳动保障服务所(站)代收参保人个人保费的,向参保人出具缴费收据。

(二)居住在农村的本市户籍农村居民,可到村委会、村民小组设立的办理点办理参保登记,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为单位到医保经办机构整体办理参保手续并统一缴费。

(三)未在劳动保障服务所(站)、村委会、村民小组办理参保手续的本市户籍或非本市户籍学生、幼儿,可由学校或托幼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由学校或托幼机构到医保经办机构整体办理参保手续并统一缴费。

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待遇

参保人患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起付标准为100元,报销比例为85%;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75%;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00元,报销比例为60%。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

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就诊医疗机构级别起付标准的30%,第三次住院不设起付标准。

五、门诊医疗待遇

(1)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

患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精神分裂症及双相情感障碍(需住院治疗)、癫痫参保人的门诊医疗费,按住院费用结算,一个自然年度支付一次起付线,但起付线不参与住院起付线累计。

(2)普通门诊医疗费

参保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的门诊医疗费及其诊疗费,由统筹基金支付50%,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普通门诊医疗费将实行按人头包干结算,具体结算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和市卫生部门另行制定

(3)参保人在门诊抢救发生的门诊医疗费或实行门诊手术治疗的手术当次门诊医疗费,按住院医疗费用进行结算。

六、转外就医等如何报销?

(1)参保人确因病情需要转昆明地区以外就医的,须提供三级医疗机构的转诊转院证明,并报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由个人垫付,医疗终结后在60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住院凭证资料,到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报销标准统一在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标准的基础上,个人自负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2)参保人因急诊抢救在昆明地区以内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应在住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出院后应在60个工作日内持相关住院凭证资料,到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发生的医疗费用。

(3)参保人因急诊抢救在昆明地区以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应在住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医疗终结后在60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住院凭证资料,到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报销标准统一在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标准的基础上,个人自负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七、昆明市医保网站地址

参保人可通过市医保网站“昆明医保之窗” 点击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专题,了解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及信息,网站地址为:http://www.kmybzc.com。

保健室

201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