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开展师风师德宣传教育活动

2014年1月14日,云大附中星耀校区开展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方法》宣教活动,本次宣教活动由赵毅副书记主持,刘卫华副校长、张明慧副校长出席,全校教师通过我校开展此教育活动得以正衣冠洁品行。

宣教活动首先由赵毅副书记宣读教育部针对全国教师下发的“十条禁令”以及《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接着赵毅副书记进行了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他说“十条禁令”和《处理办法》的出台下发传递着这样一个信号:师风师德建设纳入法律范畴,教师败坏教育风气、违背教师职业行为的不良行为将受到有法可依的具体处分和刑罚。他强调“十条禁令”和《处理办法》是教师职业操守的高压线,是我校师风师德建设的圭臬,我校全体教师必须提高认识,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亮起红灯,重视自身师风师德的养成,规范自己的教师职业行为。

最后刘卫华副校长结合今年来教师体罚、收礼、有偿补课、性侵犯等现象对全校教师进行了宣传教育,他强调 “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我校高度重视教师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为贯彻落实“十条禁令”以及《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我校将进一步实施配套师风师德评议制度,强化师德监督和评价体系,全面客观监督教师的行为和品德。

此次师风师德宣教活动紧凑统一,有效对师风师德相关法律进行了解读,为教师规范职业行为,净化教师道德风气提供了法律准则,让教师自觉自愿地遵守师德准则、履行职业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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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韩露

供稿部门:党政办

 

附教育部针对全国教师下发“十条禁令”

1、严禁传播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方针和对学生有不良影响的言论;
2、严禁擅自办班或在工作日参与有偿补课和外出代课;
3、严禁收受学生或家长财物、谋取个人私利;
4、严禁向学生乱收费、乱发资料和推销商品;
5、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得有对待学生不平等、不公正和讥讽、歧视和侮辱学生或者其他有辱人格尊严的言行;
6、严禁张榜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
7、严禁随意停课和无计划、无教案上课;
8、严禁以任何手段抄袭、剽窃和侵占他人劳动成果,在招生、考试、职称评审答辩等工作中,不得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9、严禁工作时间玩电子游戏、炒股,不得在课堂接、打手机和接待客人;

10、严禁指责和训斥家长。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的;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五)体罚学生的;

  (六)以侮辱、歧视、孤立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七)骚扰学生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八)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九)开展或者组织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个人利益的;

  (十)不听劝阻,组织、要求、诱导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或者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五条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也可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

  第六条 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第七条 处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处分决定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公布,但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的除外。确定处分决定公布范围时,应当坚持有利于维护教育教学正常秩序,保障教师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八条 教师有第四条列举行为受到行政拘留处罚或者给予开除处分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撤销其教师资格。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第九条 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条 学校主管教育部门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外籍教师有第四条规定行为的,学校或者主管教育部门应当解除其聘任合同。

  第十二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