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初中学生学业水平体育科目 关于免考、择考及缓考的通知

一、     全部项目免试

1.完全丧失运动能力的残疾学生(必须持有国家颁发的贰级以上残疾证书)可申请全部项目免考,经县区教育局审核,获得批准后按体育科目集中测试的 100% 计分;

2.丧失部分运动能力申请全部免考的考生(肝炎、肾炎、癫痫、心脏病(心动过缓、心动过快、窦性心动过缓、窦性心动过速、心率不齐、窦性早搏、心悸缺血等除外)患者;小儿麻痹或严重肢体残疾或近期骨折(半年内)患者;因病、残长期免修体育课1年以上有学校证明和医院证明;属于过度肥胖、瘦弱、矮小患者;以上情况出具县级及以上相关部门的鉴定证明材料),经县区教育局审核,获得批准后按体育科目集中测试的80%计分。

二、单项免试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生可申请单项免试,经县区教育局审核,获得批准后,必考项目按80%计分,选考项目按60%计分。

1.肝炎、肾炎、癫痫、心脏病患者;

2.严重肢体残疾患者或近期(半年内)骨折患者;

3.考试中临时出现伤病情况的,经医生鉴定不能参加考试者;

4.肥胖、瘦弱、矮小者,经医生鉴定不能参加体育考试者;

5.运动性血尿、高度近视(800度以上)、支气管哮喘急性发作期患者;

6.轻微肢体残疾患者。

三、择考

丧失部分运动能力申请全部免考的考生(肝炎、肾炎、癫痫、心脏病患者;小儿麻痹或严重肢体残疾或近期骨折(半年内)患者;因病、残长期免修体育课1年以上有学校证明和医院证明;属于过度肥胖、瘦弱、矮小患者)上报相关鉴定证明材料,经县区教育局审核获得批准,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可择考。

体形界定

过度肥胖:体质指数(BMI)≥35

过度瘦弱:体质指数(BMI)≤13.5

BMI=体重(公斤)/身高(米)的平方

例如:身高1.7米、体重80公斤的考生

BMI=80÷1.7²=27.68

矮小:我省体质调研男生平均身高168厘米,女生平均身高158厘米,各用平均身高减20,其身高等于或小于差数者。

四、缓考

考前突发伤病(含女生例假)无法参加考试的考生和考试过程中突发意外事故对身体造成伤害,无法继续考试的考生可申请缓考。考试结束后统一组织缓考学生补考,缓考期间仍未康复的,按免考办法予以处理。如考生自行放弃考试项目,则该项目作零分处理,已考项目按最后得分计入总分。无故缺席者不予补考。

考试过程中突发意外事故中断考试的考生,经考场主考批准准予单项免考,按该项目60%计分,已考项目成绩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