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大附中关于教职工有偿补课的处理办法 (2018年3月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教职工从业行为,加强教职工职业道德建设,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公平,维护教职工良好形象,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2014〕第652号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2012〕第18号令)、《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教师〔2015〕5号)和《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2018〕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教职工是云大附中的所有在职在岗教职工。

第三条  在职在岗教职工从事以下行为属有偿补课:

(一)在本人住房或租借房屋(含车库)等场所进行教学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二)在校外办学培训机构中从事学科类教学并从中获利的;

(三)以父母、子女、配偶等家属或亲朋好友名义办学办班,参与教学或管理并从中获利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其他教职工或校外办学培训机构介绍有偿补课生源并从中获利的。

(五)课上不讲课后组织学生补课、或到校外培训机构讲,并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补课、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的。

(六)其他以获利为目的的补课行为。

第四条  在职在岗教职工从事有偿补课的处理办法:

总则:教职工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一经查实,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实施奖励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取消教师资格。

(一)有前款所指情形之一,规模较小(10人以内),影响较小,经查实,予以警告或记过处分,处分期限内考核不合格,不得参与岗位晋级、职称晋升、教师资格注册、评优评先等。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清退违规收入,扣除12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和附中相关的待遇。

(二)有前款所指情形之一,规模较大(10人以上),影响较大,经查实,予以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或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处分期限内考核不合格,不得参与岗位晋级、职称晋升、教师资格注册、评优评先等。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清退违规收入,酌情扣发24至36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和附中相关的待遇。

(三)有前款所指情形之一,情况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经查实,直接解除聘用合同、撤销教师资格。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清退违规收入。

第五条 下列人员从事有偿补课,经查实,还应给予以下处理:

(一)学校各层管理干部有前款所指情形之一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根据管理权限,由学校或报请主管部门给予免除职务。

(二)特级教师、各类名师、各种荣誉称号获得者、各级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教坛新秀等从事有偿补课的,分别报请相关授予部门撤销其荣誉称号,取消相关待遇。

(三)见习期、试用期未满的新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直接中止见习、试用资格。

第六条 本修订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如上级出台相关规定的,则从其规定。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云大附中党政联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