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学附属中学印章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及上级有关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为规范学校印章管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本规定所指的印章为法定名称章,指“云南大学附属中学”印章(以下简称:学校校印);“云南大学附属中学”钢印;校长及其他校领导签名章。

党政办公室是学校印章的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印章的管理使用。

二、学校校印及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名印具有代表学校法人资格作用。学校其它各部门印章均不具有代表学校法人资格的作用。

三、学校校印、法定代表人签名印、其他校领导签名印由党政办公室专人负责保管,学校钢印由教务处专人负责管理使用。

四、印章管理人员要有良好的素质,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严谨,严格按用印程序用印。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单位印章。

五、严禁出具空白证明,严禁出具空白印章。

六、印章管理人员出差、请假、工作变动和假期值班等,须重新确定印章管理人员,填写《印章移交登记表》,完善好印章交接手续。

七、学校各职能部门原则上不再刻制印章。确实需要刻制印章的,由部门提出刻制印章的书面申请校长审批后刻制并严格管理。

八、学校印章及校领导签名印章由学校授权党政办公室管理,在学校授权的范围内使用。

使用范围:

  1. 以学校名义上报下发的各类公文、报表等用印;
  2. 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意向书等用印;
  3. 学校颁发的各类证件、证书、证明等用印;
  4. 学校介绍信用印;
  5. 出具各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6. 其他事由用印。

使用程序:

  1. 以学校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须经校领导签发后方可用印;
  2. 以学校名义向上级部门报送的各类报表,由经办人填写,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由校长审批后方可用印;

3.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成绩单,由教务处负责人审核签字,校长审批后,指定专人到党政办公室办

理用印;

  1. 有关证明、证书、聘书、申报科研项目等用印,由需用印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报校长审批后方可办理用印;
  2. 凡以学校名义签署的协议书、合同书,须经学校咨询法律顾问,校长或受校长委托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方可办理用印;
  3. 学校教职工申请出国(出境)及办理涉外事项,须经部门领导、分管校领导审批,报校长同意后,方可办理用印;学生申请出国(出境)及办理涉外事项,须经教务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校长同意方可办理用印;学校一律不对任何师生出具具有担保性质的各类证明,不对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 需办理校长委托书的,需写明委托内容、期限,由校长签字后方可办理;
  5. 其他特殊情况用印,须由职能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经校长批准,方可办理用印;
  6. 除学校上报下发的各类公文用印和校领导已签署意见的用印外,其他用印均须填写《云大附中用印申请单》,并履行用印登记手续。

九、“中国共产党云南大学附属中学委员会”印章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云南大学附属中学

                           2018年3月20日

附:云大附中用印申请单ydfzxy-20180409-004603